为什么有些公司要用劳务派遣?
,单位管理模式简化。
这一点永远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直接原因。让专业的更专业,用人单位潜心研究经营,这肯定是是流行的方式。很多人发现了,一些好单位在找用职工的时候,都是委托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来招。用人单位只需要招用职工的基本条件,不需要再考虑其他问题,只需要在面试的时候,参与一下即可。剩下的自然由劳务派遣公司做好。不管是工资、保险、公积金,只要你提出你的预算,劳务派遣公司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给你设置出一个合适的方案。当然,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要挣钱的,所以很*站到职工的对立面。
*二,形成人为的等级,提升工作竞争力。
等级观念,说实话确实已经深刻到所有人的骨子中。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算是单位的临时工,各项工资待遇都不如正式职工。一些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奖励,就是将其转化为正式职工。这算是人职业发展的一种方式。有一些公司看来,《劳动法》规定的长六个月的试用期,并不够考验职工的本性,因此可能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延长这一“试用期”。
*三,一些法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行为,确实能够切割一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比如我们常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时的经济补偿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职工非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困难补助等等各种劳动**待遇。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讲,只要将劳务派遣人员再安排到新的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待遇。所以说,劳务派遣这种方式确实未来会越来越流行。
劳务派遣的益处:
1.节约招聘以及培训员工的金钱和时间支出。招聘对于公司而言并非一件易事,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且同时还会承担着员工跳槽等风险,而用劳动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大大节约员工招聘的费用。此外,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越来越专业,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如此还可以为公司节约培养员工的费用。
2.减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担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尤其是短期用工或者周期性用工的岗位,可以减少社会保险和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
劳务派遣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较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如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1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2明确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明确不能**过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明确职业病责任主体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5明确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现象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