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如何理解?
劳务派遣,也叫劳动力租赁,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其他人才中介等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人才中介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中介签订派遣协议。
派遣协议也称员工租赁,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的三个特征: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点:
、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第三、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其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派遣劳务,又叫员工租赁,也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人标准以及薪资福利等条件,公司把合适的名单送交于用人单位,经单位选择并做出决定。用人单位再和公司签订劳务租赁协议,后就是派遣公司和被雇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就可以了。
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这样一来他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位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说是获得了很好的劳动力,出了什么问题也能很好的将包袱甩掉。给有编制的内部人员发福利,发奖金时,就可以不给或者是少给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若是有意见,那用人单位便可以向派遣公司以工作表现不好等理由要求对方再次更换派遣员工。这对于很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来说,实在是一件好事。所以,他们都会让合同工走派遣。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工家里有关系,有门路,为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便和打通关系,将其安排在某一岗位上。而让这一部分人走派遣,一是为了自己不用出工资,二是为了出现问题之后,自己不用担责任,可以说是很**了。
劳务派遣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所谓劳务派遣协议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的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